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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日
23年/2月保全業法第10條明文規定:「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,執行保全業務,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,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。必要時,得先行僱用之;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。」故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執行職務時,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得僱用。
根據保全業法規定,尤其是運鈔業務,我司更是不感懈怠,惟恐任用不合格人員;當事件發生時馬上調閱該員安調查核資料,令人驚訝的是上級主管機關回函名冊,該員是合格章;因此經過專案研討除了安調查核外,還需調查人員信用評等,並痛定思痛經過這次教訓強化我司運鈔業務安全作業流程。